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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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实施办法

时间:2022-06-09 14:3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遵循《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4号)要求,组织实施竞赛工作。
第二条 具体实施工作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大赛组织协办单位(中国信息技术教育杂志社竞赛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协助开展竞赛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要求
第三条 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四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五条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
第七条 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三章 实施内容
第九条 大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商并核签大赛通知。
第十条 大赛通知和经由大赛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赛项规则在官网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审核由组织协办单位拟定的选拔赛通知,审核通过后加盖组织协办单位公章进行发布。选拔赛通知扫描件电子版由组织协办单位提交至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参赛选手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大赛官网报名选拔赛,每位参赛选手当届比赛仅限报名参加一个赛项。
第十三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协同组织协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举办区域选拔赛,选拔赛评比结果由组织协办单位按规定方式提交至大赛组委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复核区域选拔赛评比结果并报送大赛专家委员会进行复审,通过后按规定形成全国决赛入围名单并公示。
第十五条 大赛组委会、大赛专家委员会及有关组织协办单位共同负责全国决赛的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全国决赛评比结果通过大赛专家委员会终审后在大赛官网进行公示,七日内无异议则确定为评比结果。
第十七条 全国决赛参赛选手等次奖、优秀指导教师奖、组织工作先进个人奖证书均为电子版,获奖者通过登录大赛官网进行自主查询。
第十八条 全国决赛各赛项各组别一等奖前三名入围“恩欧希教育信息化发明创新奖”(以下简称恩欧希创新奖)评选,评奖结果经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恩欧希创新奖官网进行公示,七日内无异议则确定为评选结果。获奖证书为电子版,获奖者通过登录恩欧希创新奖官网进行自主查询。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第二章“实施要求”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举报或发现,大赛监督委员会核实后将从严处理并进行通告。
第二十条 大赛监督委员会对第三章“实施内容”进行全程监管,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一经举报或发现,大赛监督委员会核实后将从严处理并进行通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借大赛名义进行违规操作的其他单位及个人,一经举报或发现,大赛监督委员会核实后将联合相关部门从严处理并进行通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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